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股东会决议。
(2)订立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即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5)债权人异议权。
(6)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