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找劳动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