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合并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6.合并各方或者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8.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9.自作出决议之日起90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合并设立公司申请开业登记,合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10.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知因合并而注销的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