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望权系无效约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故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这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或母亲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离婚双方是不能做任意处置的。
从这个角度看,放弃探望权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的,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另一方以要求探望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