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认定:
1、级别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4、专属管辖。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6、裁定管辖。
7、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