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
二、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三、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
4、拟定仲裁方案。
四、仲裁审理,又分为五步:
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