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在第一次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的15日之内进行申请,可以由用人单位,本人、家属提出向当地社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