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
6.遗嘱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但是撤销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