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此类案件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此类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3.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
4.依法及时、有效干预。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