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行使程序中的限制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