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的强迫劳动者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单位加班的安排。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