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一、为逃债转移共同财产;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
三、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
四、逃避政策,计划外生育;
五、多占宅基地。
对策:
一、严格以《婚姻法》确立“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二、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
三、完善离婚裁判文书内容,对财产条款效力予以限制;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
五、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
六、建立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制度;
七、加强宣传,严格管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