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享有探视权的父母是不能放弃探视权的,探视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