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
(1) 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女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女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随女方父母生活多年,且女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
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