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有以下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