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
二、请求权人不同;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