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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法律顾问 2020-08-26 22:03 标签: 行政处罚 程序

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程序:

(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

(2)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

(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5)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6)收集证据;

(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

(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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