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精神赔偿包括两方面:
1.一种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
2.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
诉讼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遵循下列原则提出:
1.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为提出。
2.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