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条件:
一、提出者希望对方承诺,而非仅提出属于询价性质的要保
二、所声称的要约必须是完整的,即已明确地表明双方打算签订的合同;
三、所声称的要约必须已发出给对方,而不只是告诉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
四、所声称的要约在对方接受时必须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