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