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
二、受理;
三、初次鉴定;
四、补充鉴定;
五、重新鉴定;
六、复核鉴定;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八、出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