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行政处罚漏列当事人,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