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全的风险: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防范的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