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过超过二年的,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向企业要求二倍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