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获得下列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
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5.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6.住院期间护理费。
7.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