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享的权利:
(一)占有权。
(二)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三)使用权。
(四)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五)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