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 2、确认权; 3、申请回避权; 4、申辩权; 5、听证权; 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7、获得赔偿权。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就业权利如下: 1、平等就业的权利; 2、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 3、获取报酬的权利; 等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及获得赔偿权等。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是一种制约和监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当事人违法要受到处罚,行政机关违法照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征地农民的十六项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报批权、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对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违法举报权、享受社保权。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 (1)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 (2)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3)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 (4)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 (5)再流转的权利 (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7)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
委托作品署名权属于受托人。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可以。在我国,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即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就决定了单位、个人利用土地等资源必然要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源上取得用益物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