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3.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
4.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
5.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