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