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下列特殊保护: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
3.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禁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