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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有哪些

法律顾问 2020-08-27 05:19 标签: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如下:

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5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5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5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5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5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5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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