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