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