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