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但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
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