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只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