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
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