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55、56条规定,一方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