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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

劳动工伤 2020-09-02 12:58 标签: 劳动 仲裁 开庭 程序

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其他仲裁参与人。

(3)宣布仲裁庭纪律。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7)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庭审辩论阶段(首席)仲裁员: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

四、调解,裁决阶段(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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