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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陕西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损害赔偿 2020-08-26 20: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人身 损害 赔偿 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城镇人口为282580元,农村人口68780元(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最低按照5年计算)。

二、丧葬费15146.5元,不分农村和城镇。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18岁以下的计算至成年,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支付20年,具体标准为:

1、城镇人口为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0706元。

2、农村人口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

四、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六、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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