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以下情况能解除: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
2、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等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