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单位员工代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收货人为收货单位普通员工,是否获得收货授权无法明确,但根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双方交易都未指明签收人;
而由收货单位不同员工签收货物的行为已为收货单位认可,可以推定该员工已经获得签收授权,表见代理成立。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