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