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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原因

刑事辩护 2020-08-15 18:32 标签: 危险驾驶罪 设立 原因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以下原因:

一、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的诉求。

二、有益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有利于准确、公正地指导司法实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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