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