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形式:
1.公证遗嘱。设立公证遗嘱必须将自书或代书遗嘱文书送给法定公证机关并由其办理。
2.自书遗嘱。设立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3.公民请别人代写遗嘱必须由自己口述,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在口述录音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防止录音遗嘱被人剪辑、伪造或篡改。
5.口头遗嘱。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