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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刑事辩护 2020-08-15 22:32 标签: 伪造 变造 国家 有价证券罪 立案 标准 犯罪 构成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4、犯罪客观: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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