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不属于加班:
(1)值班;
(2)非强制的提前到岗;
(3)上下班乘坐班车的时间;
(4)休息及就餐的时间;
(5)因自身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
(6)公司依法组织安排的安全培训会议;
(7)非强制性的培训;
(8)特殊工作岗位的待命或者备岗期间;
(9)每日下班后的例会;
(10)因正常的收尾工作推迟离岗的。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