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且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
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权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方。
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
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
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