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办理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等手续的,民事诉讼(仲裁)时效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